城市規劃委員會(下稱 “委員會”)是根據第12/2013號法律《城市規劃法》設立,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,負責在城市規劃的編製、實施、檢討、修改,以及根據《城市規劃法》發出規劃條件圖等相關程序中發表意見。同時,亦可就城市發展策略研究、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、城市規劃的技術規定及指引或行政長官所交予的其他事宜進行討論,提供意見。
委員會是由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、城市規劃及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,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所構成。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三十四名委員組成,其中包括一名副主席。而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人數須少於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一半,來自私營部門的/非屬公共行政當局的委員的任期為三年,可續期。
委員會主席由土地工務局局長擔任。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包括有:市政署管理委員會主席、文化局局長、交通事務局局長、環境保護局局長、房屋局局長、法務局局長及旅遊局局長。